鄂爾多斯徵地賠償標準是多少
一、鄂爾多斯徵地賠償標準是多少?
依法徵地沒有賠償金只有補償金,補償標準不是固定的,計算依據如下:
1、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覈評估。對複覈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2、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
3、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4、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二、徵地賠償和徵地補償的區別有哪些?
1、原因不同。
行政賠償所針對的損害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爲,而行政補償針對的是合法行爲;
2、範圍不同。
行政賠償的範圍小於行政補償的範圍。行政賠償受國家賠償法的限制,國家並非對所有的行政侵權行爲都承擔賠償責任;
3、程度不同。
行政賠償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補救程度不如行政補償充分。國家賠償法針對的損害限於人身權和財產權的損害,而行政補償沒有這種限制;
4、程序不同。
行政補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前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也可能是在損害發生之後由行政機關與協商解決。行政賠償只能發生在侵權行爲發生之後,由行政機關與公民協商解決;
5、性質不同。
行政賠償性質上屬於行政法律責任,而行政補償性質上屬於具體行政行爲;
6、依據不同。
行政補償的法律依據是有關的單行的部門法律法規,而行政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三、徵地的法定條件有哪些?
1、徵收土地必須是爲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
2、徵地是一種政府行爲,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沒有徵地權。
3、必須依法取得批准。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國家徵收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4、必須依法對被徵地單位進行補償。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5、徵地行爲必須向社會公開。
雖然鄂爾多斯徵地賠償標準沒有固定的數值,但鄂爾多斯徵地主管部門會提前公佈拆遷補償決定,被徵收人要按照政府部門的公示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相關的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看完本篇文章內容,如果沒有完整解答您的問題,可以點擊下方“立即諮詢”按鈕諮詢問題,會有專業律師爲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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