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配份額該怎麼確定
在對遺產進行分配的時候,需要看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遺囑、遺贈或者遺贈撫養協議,如果有那麼此時就會按照其中的內容分配遺產,否則就只好根據法定方式來進行分配了。而在法定繼承的方式下,涉及到分配份額的問題,究竟最新遺產分配份額該怎麼確定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一、最新遺產分配份額該怎麼確定
根據《繼承法》第13條,法定繼承人對遺產的分配份額,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1、原則上,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平分”遺產;但是,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經過協商,允許“有人分的多,有人分的少”。
2、特殊情形特殊處理:
(1)基於對弱者一貫同情和照顧的立場,對於生活有特殊困難並且缺乏勞動能力的法定繼承人,“應當”多分;
(2)作爲激勵機制,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法定繼承人,“可以”多分;
(3)作爲事後懲罰,對於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卻不對被繼承人盡扶養義務的法定繼承人,“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3、法定繼承人以外的遺產取得人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在我國,遺產繼承的方式分爲如下四種:
1、遺囑繼承,即被繼承人在生前訂立遺囑,指定繼承人繼承自己的遺產。
2、遺贈,即被繼承人生前訂立遺囑,將遺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3、遺贈扶養協議,即被繼承人與扶養人訂立協議,由扶養人負擔被繼承人生養死葬的義務,被繼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財產在其死後轉歸扶養人所有。該方式主要出現在老人無人贍養的情況下。
4、法定繼承,即在上面三種情況都不存在的情況下,法律根據親屬關係的遠近確定的遺產分配順序。
如果同時出現2種以上的繼承情況,在這4種繼承方式中,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遺囑繼承和遺贈,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繼承。
通常在法定分配下才會涉及到分配份額的問題,其中需要先區分一下第一順序繼承人和第二順序繼承人,在第一順序繼承人沒有喪失繼承權或者放棄繼承權的情況下,則就由第一順序繼承人來繼承遺產,此時往往是均等的進行分割。也就說說最新遺產分配份額,其實也就是在同一順序繼承人當中均等的分割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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