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批捕階段律師意見書的寫法是什麼
一、立案批捕階段律師意見書的寫法是什麼?
一)首部
1、標題
在文書頂端居中標明“法律意見書”字樣。
2、致送單位(或人)的稱謂
在標題的下一行頂格寫明接受文書的單位名稱或人的名稱。如:“××有限責任公司”“尊敬的××國××××先生(女士)”“××董事長”等。
3、說明解答內容的緣起和依據
要求用簡明扼要的文字概括交待解答的是什麼內容,即就提出的什麼問題予以答覆,這是法律意見書的開頭部分。
二)正文
這部分是法律意見書的主體部分。正文透過法律、法規來詳細解答詢問人所提出的問題。一般而言,這一部分需要進行嚴密的論證,科學的分析,從而給詢問人一個圓滿的答案。正文的內容既可單列一項,就問做答,也可以分爲若干個問題,用分題標號形式一一作答,具體如何寫,要根據詢問人所提問題的多少來決定。
三)結尾
正文寫完之後,一般應另起一段,用幾句話對所述問題進行總結,加以概括,起到歸納全文的作用。最後在文末右下角寫出律師的工作單位、職務及姓名,並註明製作日期。
二、人民檢察院批捕的條件是什麼?
1、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所謂“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是指同時具備下列情形:
(1)有證據證明發生了犯罪事實;
(2)有證據證明該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爲的證據已有查證屬實的。
2、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
3、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3)可能毀滅、僞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報復的;
(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檢察院批捕階段不是不能寫律師意見書,如果律師認爲不適合採取批捕措施,就應該在法律意見書中把不適合採取批捕措施的法律依據給寫出來。其實,在此之前也可以先向公安機關口頭申請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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