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補償款村裏留了30%合法嗎?
一、徵地補償款村裏留了30%合法嗎?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目前國家層面的法律並沒有對能否提留徵地補償款作出規定,一般情況下經農村集體協商同意的,提留是合法的。
我國並沒有對村委會提留多少徵地補償款的比例有明確規定,但是在個別省份和地區會有相關政府通知,但是一般來說,村委會可以留取土地補償費的10%-30%之間,用作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繼續發展,比如修建村裏公共設施、村學校、村道路等等。
土地補償費20%歸集體經濟組織,80%歸被徵地的土地使用權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農戶。福建省規定,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但是農民沒有土地可承包的的情況下,應當將不少於70%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徵地農民。山西省規定,土地補償費80%分配給被徵地農戶。
參照上述各省規定,如果村委會留取徵地補償款比例超過30%,就屬於違法截留徵地補償款的行爲。
二、土地補償費分配
1、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的是村集體(並非村委會)有的是村民小組集體。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3、對於安置補償費的歸屬,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
4、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方之間自願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雙方對互換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相應互換,當事人可以要求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登記手續。根據土地承包經營權歸屬來判斷,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誰的,該部分補償就是誰的。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一)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準;
(二)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村民會議認爲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
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農村土地大部分屬於集體土地,集體土地雖然在耕種上屬於每家每戶,但也只是使用權,而所有權屬於村集體所有,在土地徵收時徵收補償款也會先打給村集體,再由村集體分配給村民,自然,村委會作爲村集體的組織會對補償款進行提留,一般用於村集體發展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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