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評估的程序是什麼?
一、 房屋拆遷評估的程序是什麼?
1、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
2、由房屋徵收部門作爲委託人,與評估機構簽訂評估委託合同;
3、估價師對被徵收房屋進行實地查勘;
4、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徵收部門將評估結果向被徵收人公示;
5、公示期滿後,評估機構向徵收部門提供整體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徵收部門向被徵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6、雙方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覈評估;
7、對複覈結果有異議的,自收到複覈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被徵收房屋所在地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二、《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
第一條 爲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活動,保證房屋徵收評估結果客觀公平,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評估國有土地上被徵收房屋和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測算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及對相關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評估和鑑定,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估價師、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稱評估專家委員會)成員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鑑定工作,並對出具的評估、鑑定意見負責。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房屋徵收評估、鑑定活動。與房屋徵收當事人有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
第四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徵收部門透過組織被徵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採取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采取迎合徵收當事人不當要求、虛假宣傳、惡意低收費等不正當手段承攬房屋徵收評估業務。
第五條 同一徵收項目的房屋徵收評估工作,原則上由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徵收範圍較大的,可以由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兩家以上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的,應當共同協商確定一家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爲牽頭單位;牽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就評估對象、評估時點、價值內涵、評估依據、評估假設、評估原則、評估技術路線、評估方法、重要參數選取、評估結果確定方式等進行溝通,統一標準。
第六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後,一般由房屋徵收部門作爲委託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並與其簽訂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
房屋徵收評估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人的名稱、委託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目的、評估對象範圍、評估要求以及委託日期等內容。
房屋徵收評估委託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委託人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基本情況;
(二)負責本評估項目的註冊房地產估價師;
(三)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評估時點等評估基本事項;
(四)委託人應提供的評估所需資料;
(五)評估過程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六)評估費用及收取方式;
(七)評估報告交付時間、方式;
(八)違約責任;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
(十)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七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指派與房屋徵收評估項目工作量相適應的足夠數量的註冊房地產估價師開展評估工作。
有關房屋拆遷評估的具體情況,應當由司法機關根據實際來進行認定和處理,如果對房屋拆遷的具體情況不清楚的,可以直接向當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諮詢辦理,但有關拆遷賠償的認定情況應當結合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收入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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