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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合同的規定具體有哪些

擔保合同的規定具體有哪些
律師解析:擔保合同規定如下:
1.保證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
2.保證方式約定不明時,推定爲一般保證;
3.保證期間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法定期間爲六個月;
4.債權轉讓需通知保證人,否則對其不發生效力;
5.保證人之間對保證期間具有獨立的抗辯權。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條
保證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這種書面形式不僅包括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訂立的保證合同,也包括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訂立的債權債務合同所附的保證條款。此外,若保證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向債權人作出保證,債權人接受且未提異議的,雖雙方未另行簽署保證合同,保證合同依然成立。
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