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是否是預付款?
抵押擔保律師解答2.96W
律師解析:定金不是預付款。定金與預付款有以下不同:
1、性質不同。
定金是定金合同的主要內容,交付或接受定金。本身不是履行主債的義務,而是債的擔保方式,是履行定金合同的行爲。而預付款則是主合同的內容之一,給付預付款是履行主債的行爲。
2、作用不同。
預付款的作用在於幫助對方解決資金上的困難,使之更有條件適當履行合同,具有支援性;定金雖然也有這一作用,但是主要作用還在於擔保合同的履行。此外,定金在合同是否成立發生爭議時,還可以起到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預付款則沒有擔保和證約的作用。
3、效力不同。
預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成爲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預付款都要原數返回。
定金則不同,在合同得到履行時,定金是收回還是抵作價款,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並非一定抵作價款,在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具有違約懲罰性。而預付款則沒有。
4、支付方式不同。
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交付定金後,定金合同方可成立。預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5、適用範圍不同。
定金在合同中運用廣泛,不僅適用於以金錢履行義務的合同,也可以適用於其他有償合同。而預付款一般只能適用於以金錢履行義務的合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1、性質不同。
定金是定金合同的主要內容,交付或接受定金。本身不是履行主債的義務,而是債的擔保方式,是履行定金合同的行爲。而預付款則是主合同的內容之一,給付預付款是履行主債的行爲。
2、作用不同。
預付款的作用在於幫助對方解決資金上的困難,使之更有條件適當履行合同,具有支援性;定金雖然也有這一作用,但是主要作用還在於擔保合同的履行。此外,定金在合同是否成立發生爭議時,還可以起到證明合同成立的作用。而預付款則沒有擔保和證約的作用。
3、效力不同。
預付款在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成爲價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沒有得到履行的情況下,不管是給付一方當事人違約,還是接受方違約,預付款都要原數返回。
定金則不同,在合同得到履行時,定金是收回還是抵作價款,要根據雙方當事人的約定來確定,並非一定抵作價款,在不履行合同的情況下,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時,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定金具有違約懲罰性。而預付款則沒有。
4、支付方式不同。
定金一般是一次性支付,交付定金後,定金合同方可成立。預付款可以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是分期支付。
5、適用範圍不同。
定金在合同中運用廣泛,不僅適用於以金錢履行義務的合同,也可以適用於其他有償合同。而預付款一般只能適用於以金錢履行義務的合同。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爲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爲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
法律上規定擔保人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律師解析:法律上規定擔保人需要具備的條件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與本案無牽連,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沒有受到限制,有能力承擔擔保責任等。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裏的第三人即擔...
-
債務人和擔保人可以作爲共同被告嗎
律師解答:可以。律師解析:可以。但是如果擔保人是一般保證人,則其享有先訴抗辯權,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如果是因爲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等情況的,則不能拒絕。法律依...
-
沒有上市的公司的股權能質押嗎
律師解答:能。律師解析:非上市公司的股權可以質押。可以依法轉讓的股權可以出質。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基金份額、股權出質後,不得轉讓,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出質人轉讓基金份額、股權所得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債...
-
抵押物在抵押期間可否出售?
律師解答:可以出售。律師解析:抵押物在抵押期間可以出售。如果抵押權人不同意,則賣房人與買房人協商一致,也可以採取由買房人代爲先行支付部分購房款,用於賣房人清償所欠抵押權人的款項後,抵押權人就可以去房產登記部門辦理解除抵押的手續,抵押解除後,房屋就可以正常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