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利息未約定怎麼辦?
第一、我國合同法第206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支付利息”,雙方沒有約定利息,應視爲不支付利息,因此,只需返還本金,無需返還利息。但是,這並不代表任何時候都不需要返還利息,根據《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借款合同到期後,原告主張權利之日起,被告應負償還借款及利息之義務。”
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並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第二、合同法第207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可見,逾期付款利息系法定孳息,只要付款逾期,該項利息即依法產生,不以當事人是否約定爲轉移,即使當事人未在合同中約定,守約方仍有權主張,法律對此予以充分保護。這是因爲,損失賠償不是必然要約定的,如合同中未約定損失賠償,但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仍應當賠償。對於金錢給付義務中,因遲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預見的應當就是利息損失,即該筆款項被佔用後,債權人無法進行存款獲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爲,或債權人因急用該筆資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須支付利息。因此,無論當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約定了違約賠償方式,只要一方當事人違約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對方當事人就可以請求違約方承擔賠償責任。逾期收款的利息損失是顯而易見的,債務人除需繼續履行合同即支付款項外,還需賠償逾期付款期間相關款項的利息損失。
綜上所述,借款合同已實際履行,但沒有按雙方約定在還款期限內付清借款,已構成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故債權人要求其給付逾期付款利息在起訴後法院是予以支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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