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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會主動給辦理假釋嗎

監獄會主動給辦理假釋嗎

一、監獄會主動給辦理假釋嗎

辦理假釋是當事人主動申請的,監獄不會直接給辦理。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二、監獄辦假釋的條件

1、對象是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而且必須不是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出1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期限制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必須執行原判決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實際執行13年以上。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3、實質條件,犯罪分子須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

三、適用假釋的時間條件

(一) 時間條件

假釋只適用於已經執行一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

根據《刑法》第81條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3年以上,纔可以適用假釋。對無期徒刑減爲有期徒刑的罪犯,仍應按原判無期徒刑實際執行13年以上,纔可以適用假釋。對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適用假釋,執行原判刑期1/2以上的起始時間,應從羈押之日起計算。

爲了使假釋制度的運用有必要的靈活性,《刑法》第81條又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覈准,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特殊情況”應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發明創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現;

(2)罪犯已經基本喪失活動能力,並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會再危害社會;

(3)罪犯有專門技能,有關單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難,需本人照顧,請求假釋的,在司法實踐中,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證明。但對犯罪集團的首犯、慣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罪犯除外;

(5)爲了進一步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執行對未成年罪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犯罪時未成年,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6)爲了鬥爭的需要,對某些具有外國國籍或不屬於大陸籍的罪犯而適用假釋;

(7)其他特殊情況。

(二)消極條件

對累犯以及因殺人、爆炸、搶劫、強姦、綁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釋。

假釋也是對犯罪嚴重一些人的鼓勵,讓他們積極的改造,早日迴歸社會。但是對於犯罪情節比較惡劣的人,是不可以辦理假釋的,比如說強姦犯、搶劫犯或者是累犯。總之是假釋是犯罪人自己申請的,但是批准不批准是由監獄部門根據情況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