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追償權和代位求償權的區別有哪些?
一、代位追償權和代位求償權的區別有哪些?
1、適用對象不同
追償權適用於交強險,其追償對象主要是投保或應當投保交強險的侵權人(或投保義務人),是交強險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而代位求償權適用於商業險,其求償對象是造成保險事故的第三者,並不是商業險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2、立法目的不同
追償權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保險人的運營成本,避免謹慎守法的機動車駕駛人爲違法駕駛者分擔違法成本。而代位求償權是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制度,其直接目的主要是防止投保人獲得雙重賠償和防止第三者逃避責任,使保險人、被保險人、第三者之間的利益趨於公平。
3、法律性質不同
追償權和代位求償權都是法定的權利,但其性質不同。
追償權是法律賦予付出一定義務的人一種經濟上的請求補償的權利,追償權人和被追償人之間存在基礎的合同關係。《交強險解釋》第十八條規定的追償權,實際上是保險人代受害第三人之位,向侵權人求償的權利。
而通說認爲,代位求償權本質屬於債權的法定轉移。即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享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在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當然地、直接地轉移於保險人。儘管實踐中保險人在支付賠償款的同時,通常要求被保險人出具權益轉讓書,但是該轉移實際上既不需要被保險人作出意思表示,也不需要通知第三者。
二、代爲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對於代位求償權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規定,一般應具備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主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首先保險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據法律或合同規定,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被保險人對其享有賠償請求權。
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如果損失發生原因屬於除外責任,那麼保險人就沒有賠償義務,也就不會產生代位求償權。
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對第三者的賠償請求權轉移的時間界限是保險人給付賠償金,並且這種轉移是基於法律規定,不需要被保險人授權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險人給付賠償金,請求權便自動轉移給保險人。
綜合上面所說的,代位追償權和求償權都是屬於由保險人向第三方追究自己的權利,但對於這兩種所適用的法條是不一樣的,不僅對象不同,而且存在的目的和性質也是有很大的區別,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會結合本身不同的情況來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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