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稱爲即時取得,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物(動產或者不動產)轉讓給第三人,如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物時系出於善意(+合理對價+公示),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原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商品交易在更加廣泛的領域和空間中頻繁進行。從事商品交易的當事人很難知道對方是否對其佔有的物品擁有所有權,也很難進行查證。況且在商機萬變的資訊時代,在一般情況下,要求當事人對每一個交易對象的權利是否屬實加以查證,不太現實。如果受讓人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轉讓人無權轉讓該財產,而在交易完成後因出讓人的無權處分而使交易無效使其善意第三人退還所得的財產,這不僅要推翻已形成的財產關係還使當事人在交易中心存疑慮,從而造成當事人交易的不安全,法律爲了避免這些不安全因素的干擾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三、構成要件
1、主體
在主體方面,轉讓人須爲無權處分人,受讓人爲有民事行爲能力人。只有當轉讓人無權處分該物時,原物所有人的利益纔會受到侵害,纔會存在犧牲原物權人的利益而保護第三人利益的情形,纔有適用善意取得的必要。並且,受讓人應當具有民事行爲能力,這樣才能保證第三人的行爲是有效的,一個被撤銷或無效的行爲就不存在對其利益的保護問題。
2、客體
在客體方面,從《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311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我國規定善意取得的客體包括動產和不動產,動產以交付爲其公示原則,不動產以登記爲其公示原則。
3、主觀方面
就主觀方面來說,受讓人應當的善意的。所謂“善意”,主要指不知情,指行爲人在爲某種民事行爲時不知存在某種足以影響該行爲法律效力的因素的一種心理狀態。對於認定這種“心理狀態”,我認爲應當考慮以下幾個因素:首先,受讓人是否有“知情”的義務,透過他的專業知識水平以及對轉讓人的瞭解程度,受讓人是否能夠判斷他的取得是善意的;其次,受讓人是否支付了合理的對價,如果受讓人明知其取得該物的價格與實際價值相差極大,則可以認定爲其行爲出於“非善意”;最後,應當考慮交易的場所是否符合常理。需要強調的是,善意取得爲即時取得,因此善意的準據時點原則上應爲法律行爲發生時即受讓財產時爲準,至於事後知情與否,並不影響善意取得的構成。
4、客觀方面
在客觀方面,善意取得必須依一定的法律行爲而存在,這是善意取得的前提。受讓人透過交易從轉讓人處取得財產,而受讓人的這種行爲是一種“支付合理對價”的法律行爲。我國《民法典》中規定“以合理的價格轉讓”就充分說明了這種行爲的性質必須的有償的,受贈、繼承等無償方式取得的物不能發生善意取得的效力。
善意取得既可以適用於動產,也可以適用於不動產,但法律規定禁止流通的動產或者不動產,如貴重金屬、毒品、麻醉品、國家專有財產、盜竊物、贓物等不適用善意取得。
二、具備條件
1、善意取得應該符合的條件
(1)出讓人無權處分;
(2)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須是善意的。善意一詞是拉丁文bona fides來的,亦稱不知情,指不知存在足以影響法律效力的事實的主觀狀態。我們這裏所說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佔有人系非法轉讓。
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並不應知轉讓人是非法轉讓,一般是誤信其爲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例如,錯誤地認爲動產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運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處分權的人,並且依轉讓物當時的環境,他也不應知道佔有人系非法轉讓,如果是對讓與人的行爲能力、代理權的範圍、意思表示的瑕疵發生誤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護。
第三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這裏的善意,是指取得標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應當知道佔有人爲非法轉讓。這裏不僅不要求第三人有出讓人有權處分的確信,而且是推定任何參加交易的第三人都具有這種善意。物權法對這種善意的保護,是公信原則的體現。與之相對應的就是惡意第三人。惡意就是第三人依當時的情況知道或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讓與的權利。即根據當時的環境,依交易的一般情況,可以得出讓與人無權讓與的結論,則第三人應視爲惡意。例如第三人以不正常的低價購買物品,如無相反的證據,應認爲是惡意。
(3)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4)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2、善意取得成立的條件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本文我們闡述了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的成立條件以及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從本文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到,善意取得的構成條件是必須是出讓人無權處分、受讓人受讓是出於善意、價格合理、已交付或已登記。對於善意取得,我們所得是受法律保護的,當然在交易前必要的查證是應該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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