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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範民間借貸的風險?

許多人在民間借貸時,會因私交好、礙於情面等方面的考慮而不簽訂借貸合同,或者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殊不知這樣可能帶來借款人拒絕還款的風險,此時放貸人即使想起訴也會因“空口無憑”而陷入兩難境地。那麼如何防範民間借貸的風險,即民間借貸的風險該怎樣預防呢?下文會告訴您。

如何防範民間借貸的風險?

一、如何防範民間借貸的風險

1、借款用途要正當,借貸關係要合法。

《民法通則》第90條規定:“合法的借貸關係受法律保護”。公平、自願、合法是民法與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任何民事活動都要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對於他人提出的借款要求,出借人務必首先考慮對方的信用程度和償還能力,同時,要問明對方的借款用途,決定當借不當借。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爲了進行賭博、走私、詐騙、買賣毒品或販賣槍支等非法活動而仍借款的,則屬於違法借貸,其借貸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出借人不但得不到債權,而且還要依據有關法律予以民事制裁和行政制裁,甚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2、訂立書面協議,注意妥善儲存。

在現實生活中,民間借貸大多數發生在親戚朋友之間,由於這些人平時關係比較密切,出於信任或者礙於情面,民間借貸關係往往是以口頭協議的形式訂立,無任何書面證據。在這種情況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認,對方就會因爲拿不出證據而陷入“空口無憑”的境地,即使訴至法院,出借人也會因無法舉證而敗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時,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證據;無書面證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證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由此可見,出、借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是大有必要的。

雙方訂立書面協議時,協議上應寫有: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姓名(以戶口本或者居民身份證爲準);借款用途;借款金額(大小寫一致);幣種(人民幣還是外幣);借款時間和還款時間(標明某年某月某日);還款方式和違約責任等內容。如果是有利息的借款,協議上必須寫清利率。爲了保護出借人的合法權益,出借人必須注意妥善儲存書面協議等證據,以便日後發生糾紛時有所憑據。

3、提前還款要說清,支付利息要約定,利率高低要有度。

在借款合同中,人們都知道借款人不還款是違約行爲,實際上,借款人提前還款也構成違約。《合同法》第208條規定:“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這一規定使借款人的提前還款行爲有了法律依據。但是,借款人提前還款以及利息的計算問題需要雙方在簽訂協議時就說清楚。此外,《合同法》第211條第1款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爲不付利息。”這一規定自然對出借人不利,也容易使出借雙方產生矛盾。因此,民間借貸對是否支付利息、利率具體多少等問題都必須清楚地寫在協議中。

4、借款利息不得在本金中扣除。

借款的數額和利息是借款合同需要規定的主要內容,當事人在訂立借款合同時一般要對借款數額和利息的多少及支付期限作出明確的約定。一般來說,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屆滿時或者合同履行期間按照約定分批償付給貸款人。但是,現實中有的貸款人爲了確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時就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實質上爲扣除利息後的數額。

二、民間借貸的風險該怎樣預防

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時應注意:

1、瞭解借款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身份證號、住址、真實姓名等,一旦發生訴訟,法院將根據這些資訊向對方送達文書,而如果你不能提供這些資訊,將給法院送達文書帶來困難,以致無法立案,這將對你的訴訟帶來極不利的影響。

2、借條上的借款方一定要寫真實姓名,不能寫“小王”“張婆婆”這樣的名字。

3、借條上註明了還款日期的,必須在到期後兩年內提起訴訟,否則將過訴訟時效。如未註明還款日期,則可以在20年之內提起訴訟。

4、借條和欠條不同,欠條可以說明很多法律關係,不一定是借貸,而只有借條只能說明借貸關係,所以你借錢給別人,爲了減少麻煩,務必要打借條。

5、最好是用轉賬形式給付給對方,轉賬一定要打入對方本人的帳戶,並留下轉賬憑證。如果你拿的是現金,將帶來一定的訴訟風險。

希望對您有一定的幫助。其實,俗語說的“親兄弟明算賬”是有一定道理的,它告誡我們在民間借貸活動中,不僅要考慮親情、友情,更要考慮到可能存在的風險。防範風險最好的方法就是與對方簽訂明確、具體的合同,倘若您不知道該如何起草合同,建議您向專業的律師諮詢;倘若已經發生了糾紛又無力自行解決,那麼建議您請專業的債權債務方面的律師協助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