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忘物立案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遺忘物立案的規定是怎樣的?
遺忘物立案的規定是財產的數額達到較大的程度是需要立案處理的,非基於物權權利人的本意脫離權利人的佔有。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二、遺忘物公安立案與否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1、物品丟失要及時報警,公安機關經過審查確定是否立案,當事人對不立案有異議的可提起行政複議。
2、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範圍是:明確是公安機關管轄的、需要被追究責任的案件。由於個人的疏忽遺失財物與盜竊、搶劫等刑事案件有本質區別,根據規定,警方通常都不予立案。
3、《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經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三、遺忘物不還的後果
1、《物權法》第109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關於遺忘物的規定,根據我國《刑法》第270條規定,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爲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兩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2、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對於遺失物而言,如果不歸還,可能產生民事法律上的關係,或者是道德上的譴責。
現實生活中,我們如果在公共場合撿到遺失的物品應當返還給丟失的人,畢竟對於失主來說,他們肯定是非常着急的,如果拒不歸還這樣一種情況是會受到道德譴責的,畢竟我國物權法也規定了撿到東西應當送交給有關部門或者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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