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撤銷權,以及撤銷權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但當債務人與他人實施某種行爲,使其作爲債權擔保的責任財產不當減少,因而害及債權人的利益,致使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情形時,債權人可申請法院撤銷債務人與他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恢復債務人的責任財產,使債權得到確保。
【撤銷權的法律依據】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爲。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爲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爲的撤銷權的依據】《民法通則》第59條,規定:“下列民事行爲,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一)行爲人對行爲內容有重大誤解的;
(二)顯失公平的。被撤銷的民事行爲從行爲開始起無效。” 《合同法》第54條規定了可撤銷合同的情形:“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三)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四)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五)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一,兩種撤銷權的權利人不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爲的撤銷權的權利人是享有撤銷請求權的當事人,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雙方都有權撤銷,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的情形下,受損害方有權撤銷;而撤銷權的權利人不是民事行爲當事人,而是與此行爲有利益關聯的第三人,是作爲債務人的債權人。
第二,兩種撤銷權的對象是不同的。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爲的撤銷權所保護的是民事行爲當事人正常地締結契約、締結正常的契約的權利,歸根到底,是民事行爲當事人自由、平等、合理的意思表達與合同自由等基本民事權利,一般也稱爲合同撤銷權;而撤銷權所保護的對象直接指向債權人的債權效力,或者說債權實現的可能,所以也可稱爲債權人撤銷權。簡言之,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爲的撤銷權以取消民事行爲的效力來保護撤銷請求人的基本民事權利,而撤銷權以取消民事行爲的效力來保護債權人的債權。
第三,兩種撤銷權的實現途徑不同。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爲的撤銷權的實現途徑是,請求人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而撤銷權的行使必須透過訴訟方式,《合同法》解釋一第23-26條規定了撤銷權的行使方式。 第四,行使條件不同。撤銷權行使的情形是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無償處分財產,以明顯不合理低價轉讓其財產的行爲,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爲的撤銷權行使條件系重大誤解、顯失公平和欺詐、脅迫、乘人之危
抵銷權法定抵銷《合同法》第99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合意抵銷《合同法》第100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另外需要補充的是:撤銷全大多數是受害方的撤銷權,如果相關權利人受欺詐或者被重大誤解,做出危害他人利益的嚴重行爲,那麼,當事人有權對其進行上訴撤銷他的權利,以此保護自己的合法權一,但並不是乘人之危。好啦,以上就是關於什麼是撤銷權的相關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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