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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司交易債務屬個人承擔

公司經營過程中難免會遇到一兩個員工冒充公司名義對外進行交易,那麼此時產生的債務就應該認定爲該員工的個人債務,然後由該員工承擔責任。具體的法理分析,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講述。

冒充公司交易債務屬個人承擔

冒充公司交易債務屬個人承擔:

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成立前以個人名義出具欠條的行爲屬於職務行爲還是個人行爲,是公司欠款還是個人欠款?

關於職務行爲的認定,我國《民法通則》第43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最高法院《民法通則若干問題意見》第58條進一步明確規定:“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以法人的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企業法人應承擔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代表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所爲的職務行爲,必須具備三個要件:

1.行爲必須屬於企業法人的經營活動;

2.行爲在客觀上必須被認爲屬於執行職務行爲;

3.該行爲與企業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職務有聯繫。

三個要件缺一不可,否則不能視爲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的行爲,而只能認爲是其個人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