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債務的承擔有哪些內容
在我國有很多夫妻因爲感情不和最終選擇離婚,離婚之後會涉及到兩個嚴重的問題一個是夫妻財產的分割、一個是孩子的撫養權問題。今天小編要給大家帶來的就是關於離婚債務的承擔有哪些內容。下面就請閱讀文章進行具體瞭解吧。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財產分割時,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因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已對夫妻財產做出分割處理而轉移。如果債權人在夫妻雙方解除婚姻關係之後,又以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共同債務爲由向債務人及配偶主張權利的,只要其主張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債務人及配偶不得以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已經對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作爲其拒不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抗辯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做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是指夫妻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對共同債務都有向債權人負全部給付的責任。債權人則擁有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主張全部給付的權利。法律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主要是爲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利不因債務人婚姻關係的變動而受到侵害。婚姻關係既是一種身份關係,又包含着複雜的財產內容。由於婚姻關係的解除可以透過夫妻雙方的合意而完成,它不能因夫妻對外所負債務而阻卻。司法實踐中,債權人在債務人解除婚姻關係之後又向債務人或其配偶主張權利的,一般情況下有兩種情形:
(1)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對夫妻財產做出處理時,遺漏了夫妻雙方對外承擔的共同債務,債權人可以向夫或妻的任何一方主張權利。
(2)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對夫妻財產做出處理的同時,已經將夫妻共同債務劃分在一方名下,債權人在其權利未能實現之前,仍可以向夫或妻任何一方主張權利。
夫妻雙方中任何一方在婚姻關係解除後又因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可以根據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裁判文書中確定的原則和內容行使追償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一方就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基於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向另一方主張追償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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