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公司治理結構?
什麼是公司治理結構?
公司治理結構,或稱法人治理結構、公司治理系統、公司治理機制,是一種對公司進行管理和控制的體系。是指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進階執行人員即進階經理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現代企業制度區別於傳統企業的根本點在於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或稱所有與控制的分離,從而需要在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形成一種相互制衡的機制,用以對企業進行管理和控制。現代企業中的公司治理結構正是這樣一種協調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關係的一種機制,它涉及到激勵與約束等多方面的內容。簡單地說,公司治理結構就是處理企業各種契約關係的一種制度。
例如,董事會、經理層、股東和其他利害相關者的責任和權利分佈,而且明確了決策公司事務時所應遵循的規則和程序。公司治理的核心是在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條件下,由於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利益不一致而產生的委託—代理關係。公司治理的目標是降低代理成本,使所有者不干預公司的日常經營,同時又保證經理層能以股東的利益和公司的利潤最大化爲目標。
這裏所說的“結構”應該理解爲兼有制度、體系和控制機制的含義。現代企業採取了股份制,在股份制企業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經營者不同集團之間的利益關係比單人業主制企業或合夥制企業要複雜得多。如何處理這種利益關係涉及到企業的效率、業績,甚至成敗。處理這些利益關係需要一套相應的制度,這就形成了公司治理結構理論。
《公司法》第十一條
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
公司的經營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並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範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准。
經濟學家談論公司治理結構時,狹義地講是指投資者(股東)和企業之間的利益分配和控制關係,包括公司董事會的職能、結構、股東的權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廣義地講是指關於公司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即企業組織方式、控制機制和利益分配的所有法律、機構、制度和文化的安排。它所界定的不僅是所有者與企業的關係,而且包括相關利益集團(管理者、員工、客戶、供貨商、所在社區等)之間的關係。現在我們講公司治理結構時是指廣義的公司治理結構。公司治理結構的內容由一系列契約規定。這些契約包括正式契約和非正式契約。正式契約包括政府頒佈的適用於所有企業的法律,如公司法、破產法、勞動法等等,也包括企業自己的正式規定,如公司章程以及各種合同。非正式契約指由文化、社會習慣而形成的行爲規範。這些規範沒有具體化爲成文的合同,從而不具有法律上的強制性,但卻在實實在在地起作用,如一些企業的終身僱用制或者對在一定時期內保持工資不變的承認。公司治理結構決定企業爲誰服務(目標是什麼),由誰控制,風險和利益如何在各個利益集團中分配等一系列根本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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