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醫療事故鑑定結果不服要怎麼辦?
一、對醫療事故鑑定結果不服要怎麼辦
在訴訟中,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僅是證據材料的一種,只有經過當庭質證才能被採信爲有效證據。如果經過庭審質證,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沒有真實反映事情真相,沒有科學地論證診療行爲與損害後果的因果關係,人民法院會把鑑定結論排除在合法證據之外而不予採信,或者重新委託司法鑑定,或者因醫院的舉證不能而判決其敗訴。
所以說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鑑定結論只會給權利當事人即死者家屬索賠帶來障礙,但並不能完全阻卻索賠,家屬仍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司法救濟。經過審理,如果認定醫院的錯誤診療行爲符合民事侵權的構成要件,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支援原告的訴訟請求。
二、醫療事故分幾個等級
醫療事故等級共分爲四級。但沒有對具體等級劃分標準進行明確規定,實踐中,對醫療事故等級的劃分標準是依據2002年7月19日衛生部部務會議透過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來確定的。其中,根據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將醫療事故等級劃分爲一級甲等到三級戊等,並且明確了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它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衛生行政部門對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進行判定以及事故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時的主要依據。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爲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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