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怎麼辦
當醫學委員會對醫療事故作出鑑定結論的時候,當事人可以表示對該結論的質疑,也就是我們說的不服。那此時該如何來處理呢?是申請重新鑑定,還是申請複議呢?本站小編請大家閱讀下文了解。
一、不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怎麼辦
醫療事故鑑定又叫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指法定鑑定組織(醫學會)按照法定程序受理、調查、組織專家鑑定組、分析討論、表決、得出專門性結論、出具醫療事故鑑定書的活動。
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對一次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次鑑定。從訴訟的角度考慮,患方多數沒有必要申請再次鑑定。
醫療事故鑑定可作爲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作出行政處罰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二、怎樣提起醫療事故鑑定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共同書面委託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於重大醫療過失行爲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後,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鑑定。
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的,應當由涉及的所有醫療機構與患者共同委託其中任何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
透過上文的講述,相信現在大家都已經知道,要是對醫療事故鑑定結果不服的話,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進行再次鑑定,但此時不能申請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小編需要提醒各位,申請重新鑑定的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否則的話不利後果就當事人一方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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