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不服怎麼辦
一、當事人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不服怎麼辦?
當事人對醫療事故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申請重新鑑定的期限是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一)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及要求;
(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和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的調查材料;
(三)對鑑定過程的說明;
(四)醫療行爲是否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五)醫療過失行爲與人身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六)醫療過失行爲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七)醫療事故等級;
(八)對醫療事故患者的醫療護理醫學建議。
三、哪些情形下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爲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四、醫療事故的賠償標準是多少?
醫療事故賠償,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爲在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後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係。
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的鑑定是由醫學會組織負責的,具體都是由非常專業的工作人員進行鑑定的,而且,醫學會鑑定組織需要對鑑定結論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隨意出具鑑定結論,該工作人員也會被追究法律責任的,申請重新鑑定的,也需要有證據證明鑑定結論有問題,否則第2次鑑定的結果也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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