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過度醫療責任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過度醫療責任是什麼?
交通事故過度醫療責任是民事賠償責任。交通事故醫院過度醫療處理方式是對於過度醫療的部分不予賠償。需要提出證據,比如對方無醫囑、非必要的情況下使用了非醫保類藥品等。可以讓對方起訴和保險公司,法院和保險公司會覈定對方要求的合理部分,並判定保險公司賠償的。
二、過度醫療的規定是什麼?
過度醫療是指醫療機構或醫務人員違背臨牀醫學規範和倫理準則,不能爲患者真正提高診治價值,只是徒增醫療資源耗費的診治行爲。或者說,在治療過程中,不恰當、不規範甚至不道德,脫離病人病情實際而進行的檢查、治療等醫療行爲。簡單說,過度醫療是超過疾病實際需求的診斷和治療的行爲,包括過度檢查、過度治療。過度醫療不是診治病情所需,起碼不是診治病情完全所需。過度醫療是與道德相違背的,是法律以及相關制度所被禁止的。
判定準則
一般來說,對過度醫療判定的基本準則是:對病人的診療總體上是趨好還是傷害。在治療中,要看醫生的目的何在,治療是否產生預防作用,是否減輕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長病人的壽命。另外有兩個附加條件是:病人的經濟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療中是否能體現病人的權利。
(1)使用的診療手段超出了疾病診療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規律和特點;
(2)採用非“金標準”的診療手段;
(3)對疾病基本診療需求無關的過度消費;
(4)費用超出了當時個人、社會經濟承受能力和社會發展水平。
形成原因
1、經濟原因是主要的原因,如:醫療過於市場化發展、以藥養醫、醫務人員的收入與經濟效益掛鉤、藥品回扣、開單提成;
2、醫學本身的複雜性與醫生的診療水平的原因;
3、法律法規制度的原因,如:醫療事故鑑定法規定了醫生在鑑定過程的舉症倒置制度,可能導致醫生對病人的過度檢查;據介紹,在300名全科醫生中,有98%的人承認自己在醫療過程中有增加各種化驗檢查、院內院外會診,多爲病人開具藥物等自衛性或者稱之爲“防禦性”的項目。而醫生自衛性醫療的目的很明確,就是“避免吃官司”。
4、醫生的道德水平的原因,比較常見。
5、其他原因,如:醫患關係緊張;個別病人的不合理要求。
交通事故發生之後肯定是需要對於患者進行心理治療的,在治療過程當中應該採取合理的必要的治療手段,如果超越原有的治療手段過度治療導致人體受到傷害,也是需要承擔過度治療責任。
-
醫療事故責任人處理辦法是怎樣的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以及具有《醫療事故處理辦法...
-
生產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怎麼構成的?
律師解析:生產不符合標準的醫用器材罪的構成:1、主體要件:主體是一般主體;2、主觀要件:主觀上可以由故意和過失構成;3、客體要件:客體是國家對醫療用品的專門管理制度和公共安全;4、客觀要件:客觀上表現爲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醫療器械、醫用衛...
-
哪些情形不屬於醫療過錯
一、哪些情形不屬於醫療過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一)在緊急情況下爲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
-
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怎麼解決
律師解析:(一)雙方自行協商。1.醫患溝通:尊重患方知情權,就患者病情及診斷治療經過做出專業性的說明,加強與患方的溝通,消除誤會、化解矛盾。2.調解:醫患雙方透過溝通,遵循合法、合理、自願的原則,互諒互讓達成一致和解協議。(二)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三)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