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與非醫療事故責任有什麼不同?
醫療事故是指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直接造成病員死亡、殘廢、組織器官損傷導致功能障礙的後果等。據此,醫療事故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
1、主體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有違法醫療行爲即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範的行爲;
3、有主觀過失;
4、造成人身損害的危害結果;
5、醫療行爲與患者人身損害間具有因果關係。
【非醫療事故責任】
按此界定,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非法行醫、醫用產品侵權、故意行爲等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則不構成醫療事故;或者雖然有過失但尚未造成患者明顯的人身損害後果的也不構成醫療事故。《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於醫療事故:
(一)在緊急情況下爲搶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採取緊急醫學措施造成不良後果的;
(二)在醫療活動中由於患者病情異常或者患者體質特殊而發生醫療意外的;
(三)在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發生無法預料或者不能防範的不良後果的;
(四)無過錯輸血感染造成不良後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誤診療導致不良後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後果的。
非事故醫療損害主要以過錯責任爲歸責原則,某些特殊情況下適用無過錯原則。需要注意的是,《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因爲與民法通則的規定相違背,所以依據法理應廢除。在實踐中,按該條例第4條和《醫療事故分級標準》的規定,在診療護理過程中,由於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失,未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後果的,不構成醫療事故,如果依據該條例第49條的規定,醫療機構就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按照過錯責任的構成要件來分析,如果醫務人員在診療過程中有違反醫療診治規定的行爲,即使未造成患者明顯的人身損害,但醫療機構仍應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賠償責任。
雖然不構成醫療事故,但是不能絕對排除醫療過錯的存在,有過錯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也就是說,人民法院在審理醫患糾紛案件時,對於不構成醫療事故,但是經審理能夠認定醫療機構存在民事過錯、符合民事侵權構成要件的,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等法律關於過錯責任的規定,確定醫療機構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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