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中醫療機構責任是過錯責任嗎?
一、醫療事故中醫療機構責任是過錯責任嗎?
不一定
依據《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專家鑑定組應當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爲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判定醫療過失行爲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中醫療過失行爲責任程度分爲:
(1)完全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
(2)主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爲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次要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次要作用。
(4)輕微責任:指醫療事故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爲起輕微作用。
故確定賠償時應根據醫療機構的過錯責任大小來劃分:醫療機構負全部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0%;負主要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60%-90%;負次要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40%;負輕微責任的,應承擔全部損失的10%。
二、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依據我國《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醫療機構應該承擔賠償責任,但並非是有過錯就要承擔全部的責任,而是由專家鑑定組經過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爲在導致醫療事故損害後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狀況等因素,依據醫療過失行爲責任程度的大小來承擔。
在醫療事故之中,不能夠完全有醫療機構來承擔責任,具體需要根據實際的醫療過程來進行確定。如果有患者進行不當,或者是已經由醫療機構盡到合理的診療義務,而患者還進行有損傷或者是去世的情況,那麼一定要機構只需要承擔部分責任,或者是不需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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