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醫療事故,和醫院打官司流程有什麼?
一、出現醫療事故,和醫院打官司流程有什麼?
患者與醫院打官司,要先收集醫院存在過錯行爲的證據,再去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提交起訴狀,法院決定立案的,會告知雙方開庭的時間,地點。
打官司的具體流程如下:
1、第一時間到醫院封存病歷,防止被修改。涉及器械的話,也需要封存。封存之前,先複印病歷,特別要複印術前簽字的手術知情同意書,並留下醫院投訴部門的電話。
2、找醫療糾紛專業律師或神經外科醫生朋友審查病歷裏的過錯,初步判斷勝訴的機率。畢竟認定醫院有過錯是個複雜而且高度醫療加法律的專業問題。大家都知道現代醫學還不能治好所有的病,也不能把所有的問題都搞清楚,甚至不一定能有正確的診斷,所以不能因爲沒有得到正確的診斷或沒有滿意的療效而告醫院。
3、如果醫院問題很明顯,可以先和醫院協商解決,但有些醫院不會同意。如果去醫院交涉,和任何人的交談都要錄音。或許醫生不小心就口頭承認了部分問題,那將是非常可貴的證據。
4、當需要正式地到法院訴訟,最好找個專業律師代理。起訴的案由千萬不要追究醫療事故,而要按照醫療損害,用最新的法律《民法典》來起訴。
與醫院打官司最好還是找律師,這樣子能稍微簡單一點,最重要的就是要保管好完整的醫療病歷包括各種病程記錄,手術通知書之類的材料。另外要注意訴訟時效一般爲一年。
二、出現醫療事故如何申請鑑定?
1、一旦發生醫療糾紛,病員及其家屬有權在發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後果發生後1年之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
2、病員死亡的,其家屬應當在病員死亡後或收到屍檢報告單後15天內提出醫療事故或者事件的鑑定。其中屍檢的申請,則應當在病員死亡後48小時內提出,由所在地衛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機構進行。
3、醫療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對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網頁連結
4、雙方當事人對鑑定結論沒有異議的,可以就處理方案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區、縣或醫科大學申請處理。對該處理決定不服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接到處理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機構申請複議,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衛生行政機構所作的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或複議決定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去醫院治病的過程中,出現醫療事故,患者及其家屬要收集證據再去起訴,可以在一年內提出醫療事故的鑑定,攜帶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結果,可以向醫院要求賠償。如果醫療事故導致患者去世,家屬可以要求醫院支付死亡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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