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責任無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嗎
一、醫療事故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嗎?
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 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僞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
因此,醫療事故適用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的過錯責任和第五十八條的推定過錯責任兩種歸責原則。
其中,推定過錯責任實行舉證倒置,無過錯責任原則不需要雙方當事人對損害結果是否存在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由此可見,醫療事故責任不屬於無過錯責任,而應當區分不同的情況,認定爲過錯責任或者過錯推定責任。
二、醫療事故處理流程是什麼樣的?
1、發生醫療事故爭議,醫患任何一方都有權向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鑑定,填寫申請表格,或醫患雙方共同向醫學會申請鑑定。
2、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調解及協助醫患雙方向醫學會提出醫療事故鑑定申請。當醫療事故爭議調解不成功,患者家屬可以在知道醫療爭議之日起一年內向市醫學會提出醫學鑑定,或者直接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書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4、患者死亡,醫患雙方不能確定死因或者對死因有異議的,應當在患者死亡後48小時內進行屍檢;具備屍體凍存條件的,可以延長至7日。屍檢應當經死者近親屬同意並簽字。屍檢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資格的機構和病理解剖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屍檢應由提出異議一方交納屍體檢驗費。醫療單位或者病員家屬拒絕進行屍檢,或者拖延屍檢時間超過四十八小時,影響對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絕或拖延的一方負責。
5、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對受理的醫療事故鑑定申請,5個工作日內移交給市醫學會。
6、按有關規定,提出要求鑑定的一方,應先向市醫學會交納醫療事故爭議鑑定費。若鑑定結果爲醫療事故,則該鑑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若鑑定結果不是醫療事故,則該鑑定費由提出鑑定方支付。
7、市醫學會組織專家進行醫療事故爭議鑑定。
8、縣級衛生行政部門將鑑定結論送達申請人及另一方當事人。
9、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若鑑定結果不是醫療事故,醫療機構是不用賠償任何費用的;若鑑定結果爲醫療事故,則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的規定進行賠償.
醫療事故的構成必須是由於醫療機構或者是醫務人員在主觀意識上存在過錯,在行爲上也有違法違規的行爲,從而導致了患者受到了損害的的後果,這之間是必須要存在着因果的關係,才能夠構成醫療事故。
醫療事故適用的是過錯原則以及推定過錯原則,不適用於無過錯原則,其次,對於醫療事故中的舉證,也是由醫療機構進行舉證,和一班的誰起訴誰進行舉證的原則是不一樣的,發生淤療事故之後,需要及時進行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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