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醫療糾紛材料應該準備哪些呢?
1、病歷資料複印件,提供給律師的材料爲複印件,原件(加蓋公章視同原件)由患者;及其家屬保留,在開庭時帶上;
2、身份證明;
3、收入證明複印件(單位開出的工資收入證明、前三個月的收入證明、加蓋單位公章);
4、醫療費複印件(爲實際經濟損失,保險賠付的部分不是實際的經濟損失);
5、誤工費證明覆印件(單位開出的誤工時間、收入損失情況的證明);
6、護理費證明覆印件(如果是親屬護理的,寫清楚起至時間、工資收入水平等;如果是僱傭護工的,費用單據的複印件);
7、交通費、食宿費票據複印件;
8、營養費消費票據複印件;
9、殘疾用具費證明覆印件;
10、被撫養人證明的複印件(要求個人資訊充分、並且有居委會、村委會、民政局的證明失去勞動能力,沒有收入來源,由死者撫養或者贍養的事實,並且加蓋組織公章);
11、訴訟費、鑑定費的繳納以現金繳納爲宜,銀行卡和轉帳支票往往會增加不必要的麻煩;律師可以代爲繳納,請與律師協商;
12、如果患者及其家屬人數衆多的,建議協商確定一至二人作爲,訴訟代表人參加庭審程序,簽訂授權委託書,準備提交。
發生醫療糾紛,醫患雙方可以透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自願協商;
(二)申請人民調解;
(三)申請行政調解;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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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如何認定醫療事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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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療事故誰承擔責任?
一、關於醫療事故誰承擔責任?醫療事故的承擔責任要根據過錯原則來認定,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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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醫療過錯誰管醫院?
一、發生醫療過錯誰管醫院?發生醫療過錯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管醫院,發生醫療事故後,醫院要承擔人身傷害賠償的責任,並且要承擔行政處罰責任,如警告、吊銷執業許可證等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