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糾紛舉證材料都有哪些?
一、醫療事故糾紛舉證材料都有哪些?
醫療事故糾紛舉證材料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幾種:
1、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爲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如身份證或戶口薄等。
(2)當事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在訴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後曾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4)當事人爲醫療糾紛中死者家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包括戶口卡,當地派出所證明等)。
2、證明雙方當事人民事法律關係成立的證據,如門診、住院病歷、醫療費發票等
3、證明損害的事實發生的證據
(1)醫生診斷證明或傷殘證明。
(2)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的鑑定報告或相關的醫學文獻資料、醫療專家意見。
4、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二、醫療事故糾紛舉證原則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4條第(8)項規定:“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爲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即因醫療行爲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過錯推定和因果關係推定。
1、實行因果關係推定,就意味着受害人在因果關係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由法官實行推定。受害人只要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就可以向法院起訴,不必證明醫院的醫療行爲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實行因果關係推定以後,如果醫療機構認爲自己的醫療行爲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係,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證明成立,推翻因果關係推定,免除醫療機構的責任;不能證明的,因果關係推定成立。
2、實行過錯推定,受害人不承擔證明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的責任,法官直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如果醫療機構主張自己無過錯,則須自己舉證證明。證明成立的,免除其責任;不能證明的,則過錯推定成立。
三、哪些情形可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醫療機構實施了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等行爲時,可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遺失、僞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2、醫療機構免責情形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 【醫療機構免責情形】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範的診療;
(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3)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對於那些想要向法院起訴處理醫療事故的患者、或者是醫療機構來說,若是想要採取起訴的方式來處理糾紛,那麼可以在起訴之前先收集相關對自己有利的證據,這是由於法院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之中,有可能會要求糾紛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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