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醫療事故鑑定不滿意的怎麼辦?
一、對醫療事故鑑定不滿意的怎麼辦?
對醫療事故鑑定結果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天時間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點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的申請。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二、醫療事故分幾個等級?
醫療事故等級共分爲四級。但沒有對具體等級劃分標準進行明確規定,實踐中,對醫療事故等級的劃分標準是依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來確定的。其中,根據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後果,將醫療事故等級劃分爲一級甲等到三級戊等,並且明確了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它是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衛生行政部門對是否構成醫療事故進行判定以及事故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時的主要依據。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爲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後果的。
三、申請再次鑑定的條件有哪些?
提交再次鑑定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必須是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必須是對地方醫學會作出的首次鑑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內容可包括對事實的認定、法律法規的適用和鑑定的程序等事項;
(3)必須是依照本條例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醫療事故技術鑑定辦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
(4)必須是向送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5)提起由所在省、自治區或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鑑定的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交再次鑑定的申請書時,同時提交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所需要的材料及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工作的醫學會出具的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
綜合上面所說的,申次再次鑑定就一定要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同時還需要在鑑定結果出來的十五天之內提出,這樣鑑定部門纔會受理自己的請求,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可以多諮詢一下,如果處理不好也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解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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