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醫患調解程序是怎樣的?
一、廣州醫患調解程序
醫療糾紛調解辦公室受理醫療糾紛醫患雙方的調解申請,履行調解處理職責:
1、組織醫療糾紛調查,收集相關資料,瞭解醫患雙方的意圖。
2、宣傳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醫學知識,引導醫患雙方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解決糾紛,防止矛盾激化。
3、必要時邀請相關醫學、法律專家分析糾紛情況,並向糾紛雙方公佈專家意見。
4、調解程序
(1)、調委會應當指定1名或2名人民調解員主持調解,醫患雙方當事人對調解員提出迴避要求理由成立的,應當予以調換;
(2)醫患雙方當事人可聘請律師或委託代理人蔘加調解;
(3)調解應當在專門設定的調解場所進行;
(4)調解人員進行調解時應當做好調解筆錄。
5、經調解達成協議的醫療糾紛,按照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製作書面調解協議書。
6、經調解未達成協議的醫療糾紛,告知其他解決途徑。
7、分析醫療糾紛形成的原因,向醫療機構提出醫療糾紛防範意見和建議。
8、爲患者及其家屬提供醫療糾紛調解諮詢服務。
二、調解方式
1、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共同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由後者主持調解達成協議。這種調解程序規範,達成的協議如果沒有法定撤銷事由,就成爲合法協議,並且不收取任何費用。
衛生部等三部門發出通知,要求各地設立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免費爲市民調解醫療糾紛。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本轄區內醫療機構與患者之間的醫療糾紛。受理範圍包括患者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就檢查、診療、護理等過程中發生的行爲、造成的後果及原因、責任、賠償等問題,在認識上產生分歧而引起的糾紛。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療糾紛不收費。委員會由具有較強專業知識和較高調解技能、熱心調解事業的離退休醫學專家、法官、檢察官、警官,以及律師、公證員、法律工作者組成。
2、行政調解
行政調解是指衛生行政部門對於醫療糾紛的調解。就我國的情況而言,衛生行政機關在醫療糾紛調解中佔據着核心地位,《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此作了專門規定:衛生行政機關調解的範圍是當事人之間關於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爭議;調解是可選擇的並且不具有強制力,其履行取決於當事人的意願。實踐中,衛生行政部門作爲行政機關以及行業主管機關,其所具有的權威性對醫療糾紛的調解具有重要作用,許多醫療糾紛都透過調解獲得解決。
3、訴訟調解
訴訟調解也稱司法調解,是指醫療糾紛進入訴訟程序後,由法院組織進行、醫療糾紛雙方當事人自願同意的調解。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進行調解。所謂自願,一是從程序意義上講,雙方當事人自願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二是從實體意義上講,調解協議的內容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意願。這是調解不同於判決的一個重要特點。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一種訴訟權利,人民法院有權在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主持調解,無權強迫當事人接受調解。調解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互諒互讓、自願協商的結果。也就是說,調解協議的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
在看完上面的文章以後,相信大家對廣州醫患調解程序有了一定的瞭解,關於醫患調解是專門有一個這樣的機構的,叫做醫療調解辦公室,在遇到醫患矛盾的時候可以向這個機構提出調解申請並透過上述的程序來化解雙方之間的矛盾,維護自己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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