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請大夫造成醫療事故怎麼辦?
一、外請大夫造成醫療事故怎麼辦?
《民法通則》第43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外請大夫雖然不是本醫院的“工作人員”,但他是這個醫院“特請”來的,因此應視爲這個醫院的“工作人員”,其醫療行爲導致的醫療事故,應由這個醫院承擔民事責任。當然,外請大夫既然是這個醫院“特請”來的,其與這個醫院應存在聘請合同關係。
這個醫院在對外承擔民事責任後,自然可以依合同追究外請大夫的過錯責任,如果他在醫療行爲中存在過錯的話。即使二者之間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如果外請大夫在醫療行爲中確實存在過錯,這個醫院也可以根據《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平原則要求外請大夫適當承擔責任。
對於醫療事故,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除了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55條和第56條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還可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對之給予行政處罰(對醫療機構的行政處罰有警告、責令限期停業整頓、吊銷執業許可證;對醫務人員的處罰有責令暫停執業活動6個月以上1年以下、吊銷執業證書)以及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司法機關還可根據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追究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的刑事責任。
至於外請大夫是否應被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則應視其在整個手術過程中是否有過失和過失的嚴重情節而定。如其沒有過失或過失輕微,則不應追究其行政或刑事責任。至於外請大夫離開所在單位應聘到外單位工作是否經本單位批准,是否違反了本單位的紀律或有關職業道德的規定,則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所在單位的規章制度衡量和處理,不屬醫療事故責任的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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