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什麼時候開始起算
當事人因醫療事故受到損傷的,其訴訟時效適用《民法通則》規定的普通訴訟時效規定,還是特別訴訟時效之規定呢?訴訟時效該如何起算呢?本站爲您解答。
一、時效
醫療糾紛案件,實質上是因醫療過失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爲引發的民事賠償糾紛。適用的是《民法通則》關於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規定,其訴訟時效期間爲一年。但問題是包括法律職業在內的一些人,對人身損害訴訟時效的理解往往有一個很大的失誤。他們只機械的理解“從受傷害之日起算”,或者“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的規定,但在醫療糾紛訴訟中,由於醫療行爲的特殊性,一些患者根本就不知道自己是什麼時間受到的傷害,或者根本就不知道自己已經受到了傷害,以爲病就是那樣。不知道有可能是醫療機構的原因引起的。
二、時效的起算
《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醫療是一個十分複雜的特殊行爲,究竟是什麼時間受到的侵害,以及是不是受到侵害,並不是一般人都能夠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所以一定要仔細把握。另外,知道或應當知道還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知道自己被侵害了,二是還要知道自己是被誰侵害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68條規定:“人身損害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這裏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不能只僅僅理解爲傷情的確診,還應理解爲“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即還應包括侵害人的確定。但是也應注意,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綜上,醫療糾紛訴訟時效適用《民法通則》特別訴訟時效1年的規定,並且訴訟時效是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由於醫療糾紛涉及的法律問題較爲複雜,建議當事人結合實際情況向律師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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