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不想做了直接走可以嗎
行政訴訟律師解答3.16W
簽了勞動合同後不想做了不可以直接走。勞動者一般需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纔可以走人,且走人時需要依法辦理完離職手續纔可以走。如果在試用期的,則需要提前三日通知纔可以走。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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