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確認與行政許可的區別是什麼
1、行爲對象不同。行政確認是指對行政相對人既有法律地位、權利義務的確定和認可,主要是指對身份、能力和事實的確認;行政許可的行爲對象是許可行政相對人獲得爲一種行爲的權利或資格。一般來說,前者是業已存在,而後者是許可之前不得爲之。
2、行爲的法律效果不同。行政確認中未被認可的行爲或地位將發生無效的結果而不適用法律制裁;而在行政許可中,未經許可而從事的行爲將發生違法後果,當事人將因此受到法律制裁。
3、所爲的意思不同。行政確認行爲表明行政主體的態度是對一種狀態、事件、物或行爲予以法律上的承認、確定或否定;而行政許可行爲則是行政主體在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和判斷的前提下,對申請是否予以准許或同意的行爲。
4、行爲性質不同。行政確認屬於確認性或宣示性行政行爲,它僅表明現有的狀態,而不以法律關係的產生、變更或消滅爲目的。行政許可,從其正常狀態(即批准)而言是建立、改變或者消滅具體的法律關係,是一種形成性行政行爲。
法律依據:
《行政許可法》第二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委託機關應當將受委託行政機關和受委託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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