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法應該中止執行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行政強制法應該中止執行的情形包括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爲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有哪些
(一)間接執行
間接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透過間接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政強制措施。
間接強制可以分爲代執行和執行罰兩種:
1、代執行。代執行就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行措施。代執行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代執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爲履行的作爲義務。
(3)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2、執行罰。執行罰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爲義務或不可替代的作爲義務的義務主體,可以金錢給付義務,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執行措施。執行罰可分兩類:一是執行行政罰;二是執行罰。
(二)直接執行
直接強制執行是指義務人拒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其人身或財產施以強制力直接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或者透過強制手段達到與義務人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一種強制執行措施。
由於直接強制執行直接施加於人身或財物,造成對公民人身自由、財產權侵害的可能性較大,因此,適用直接強制執行必須十分慎重,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行政強制執行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才會發生,也是由特定行政機關來實施的,一般是由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來執行。但是在執行過程中,要是出現了《行政強制法》第39條中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那麼都是會導致執行中止。另外有一點是行政強制執行需要特別注意的,就是行政強制執行並不允許進行執行和解,這點與民事訴訟中的執行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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