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人如何申請行政複議?
一、被拘留人如何申請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自己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處罰不合理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行政拘留的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處罰書的六個月內向處罰書上註明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書面申請行政複議需要提供下列材料:一是《行政處罰書》複印件一份;二是《行政複議申請書》 一式兩份 ;三是公民身份證複印件一份;四是其它相關證據材料。
二、行政複議的規定有什麼?
1、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爲不停止執行。
2、複議機關自複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3、被申請人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複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4、複議機關法制工作機構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提出複議意見,報經複議機關負責人同意或集體討論透過。
5、複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可以要求撤回複議申請,複議同時終止。
6、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情況複雜的,經複議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7、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並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被拘留之後對於處罰不滿意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期間具體的行政行爲不能停止執行,申請行政複議有明確的時間限制,複議機關受理案件之後,在兩個月內需要作出裁決,如果案情複雜,經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的延長審理期限,但是不能超過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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