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民警拘留如何申請行政複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自己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處罰不合理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行政拘留的公安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處罰書的六個月內向處罰書上註明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書面申請行政複議需要提供下列材料:一是《行政處罰書》複印件一份;二是《行政複議申請書》一式兩份 ;三是公民身份證複印件一份 ;四是其它相關證據材料;
《政複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第十五條 對本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機關、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按照下列規定申請行政複議:
(一) 對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關的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二)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三) 對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分別向直接管理該組織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或者國務院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四) 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以共同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
(五) 對被撤銷的行政機關在撤銷前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的,向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請人也可以向具體行政行爲發生地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因此當事人他如果是對民警的拘留不服從,那麼是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這個行政複議的申請時間就是從民警發出拘留通知的那一天開始算起的,60天之內都是當事人準備申請行政複議的時間,或者是在發出拘留時有一個處罰書,那麼處罰書當事人收到了之後,就可以在六個月之內,按照處罰書上面的法院發起行政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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