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違法與行政不當有哪些區別
一、行政違法與行政不當有哪些區別?
1、侵犯的行政關係的性質不同。行政違法侵犯的是行政關係的合法性;行政不當侵犯的是行政關係的合理性。
2、範圍不同。行政違法則既可能發生在自由裁量行爲中,也可能發生在羈束行爲中;而行政不當僅發生在自由裁量行爲中,不發生在羈束行爲中。
3、責任不同。行政不當並不必然導致行政責任,只有在法律規定的條件下,行政主體才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而且即使行政不當行爲人必須依法承擔行政責任,一般承擔補救性行政責任,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承擔懲罰性行政責任;但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爲如果是違法的,違法行爲人必須承擔由此引起的行政責任(包括補救性行政責任和懲罰性行政責任)。
4、法律效力不同。行政不當並非絕對無效。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第5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對具體行政行爲作合法性審查,不做合理性審查。根據我國《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在行政複議中可以審查行政行爲的適當性,對明顯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爲作出撤銷、變更和責令重作的複議決定;而行政違法行爲一概無效,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沒有拘束力,而且自違法行爲發生之日起行政行爲就沒有效力。
二、行政違法行爲分類有哪些?
(一)根據違法的程度,行政違法可以分爲實質性行政違法和形式性行政違法。
前者是指不具備行政行爲實質要件的行政違法,如主體不合格、內容不合法、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後者則是不具備行政行爲形式要件的行政違法,如行爲的作出不符合法定程序、行爲的表現形式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等。
區分實質行政違法與形式行政違法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首先,從法律效力看,實質違法一般屬無效行爲,從該行爲發生之時即沒有法律效力,而形式違法一般屬可撤銷行爲,它經有效補救可轉化爲有效行爲;其次,從法律後果看,實質違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主要是承擔懲罰性行政責任(如行政處罰、行政處分),而形式違法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主要是承擔補救性行政責任(如撤銷違法)。
(二)根據違法的範圍,行政違法可以分爲內部行政違法與外部行政違法。
前者是指內部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如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越級指揮;後者則指外部行政主體的行政違法,如公安機關非法拘留公民。
內部行政違法與外部行政違法在救濟手段上是有區別的:內部違法僅限於行政救濟,不受司法審查;而外部違法不僅可藉助於行政救濟,還可藉助於司法救濟。
(三)根據違法的形式,行政違法可以分爲作爲行政違法與不作爲行政違法。
前者表現爲積極地作出行政法律規範所禁止的行爲,如稅務機關違法徵收稅款;後者則表現爲拒不作出行政法規範所要求的行爲,如工商機關對企業申請營業執照不予答覆。
作爲違法與不作爲違法均是行政法律的規範對象。就行政訴訟而言,作爲違法可以成爲行政訴訟的對象,不作爲違法同樣可以成爲行政訴訟的對象。
綜合上面所說的,行政違法與行政不當都是屬於違法未按規定實施自己的行爲,但對於這兩種所存在的區別是很大的,一種是屬於行政條款上的違法,一種是屬於行政條款上合法但處理不當,但只要造成不必要的後果必然也會承擔法律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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