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爲和具體行政行爲的區別有哪些,如何區分他們
抽象行政行爲和具體行政行爲的區別
1、具體行政行爲與抽象行政行爲雖然都屬於行政行爲。但二者也存在本質區別,表現在:
(1)實施行政行爲的主體不同。實施具體行政行爲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委託的組織;而實施抽象行政行爲的主體只能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及地方各級立法機關。
(2)具體行政行爲可以引起行政訴訟;而抽象行政行爲不能引起行政訴訟。
2、兩者的概念和分類不同
(一)具體行政行爲是指國家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以及這些組織中的工作人員,在行政管理活動中行使行政職權,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作出的有關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爲。具體行政行爲可以分爲:
(1)行政處罰。即特定的國家行政機關對有違法行爲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所給予的一種法律制裁。如行政拘留、罰款、吊銷營業執照、沒收等。
(2)行政檢查。即行政主體依法對行政管理相對人守法情況作單方面瞭解的行政行爲。如海關檢查、稅務檢查、衛生防疫檢查等。
(3)行政許可。即行政機關根據相對人的申請,依法賦予相對人從事某種法律所一般性允許的活動的權利和資格。如頒發許可證或執照。
(4)行政強制執行。即行政機關依法強制行政管理相對人履行一定義務的行政行爲。如查封、扣押、凍結等。
(二)抽象行政行爲是指行政主體制定發佈普遍性行爲規則的行爲。行政主體實施抽象行政行爲的結果,就是導致行政法規的出現。抽象行政行爲分爲:
(1)羈束行爲,即法律、法規對實施行政行爲的條件、程序和手續等作了詳細具體的規定,行政主體只能嚴格按照這些規定實施行政行爲。
(2)自由裁量行爲,即法律法規對如何實施行政行爲只作了原則性或留有餘地的規定,行政主體在實施行政行爲時除遵守這些規定外,還必須根據自己意見來決定的行政行爲。
(3)要式行政行爲,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爲。
(4)不要式行政行爲,即無須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爲。
透過上文的閱讀,大家對抽象行政行爲和具體行政行爲的區別有所瞭解,其實從字面上我們很容易理解抽象與具體的區別,在這裏就是指實施行政行爲的主體的區別。具體行政行爲主要是對具體事項如果去操作,抽象行政行爲更多的是在法律條文上的要求。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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