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法規對行政處罰的設定權是什麼?
一、地方法規對行政處罰的設定權是什麼?
1、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法律對違法行爲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行政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3、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對違法行爲已經作出行政處罰規定,地方性法規需要作出具體規定的,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規定。
4、國務院部、委員會制定的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爲、種類和幅度的範圍內作出具體規定。
二、行政處罰的基本特徵是什麼?
1、行政處罰是以對違法行爲人的懲戒爲目的,而不是以實現義務爲目的。這一點將它與行政強制執行區別開來。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促使義務人履行義務。
2、行政處罰的適用主體是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這一點使它與刑罰區別開來。刑罰的適用主體是人民法院。
行政處罰與刑罰的區別:制裁的性質不同;適用的違法行爲不同;懲罰程度及適用的程序不同;制裁機關不同;處罰形式不同。
3、行政處罰的適用對象是作爲行政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屬於外部行政行爲。這一點將它與行政處分區別開來。行政處分只能適用於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或其他由行政機關任命或管理的人員。
4、行政處罰的前提是行政相對方實施了違反法律規範的行爲,而非違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規範的行爲。
綜上所述,作爲地方政府,在執法過程中對違法行爲可以做出行政處罰。在我國除了全國性法律外,各地也有地方性的政策法規。其行政處罰設定權不包括人身罰及吊銷營業執照方面,其它都可以設定。行政處罰中比較嚴厲的一個是拘留,期限最長是十五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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