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員工玩忽職守是否構成玩忽職守罪
一、民營企業員工玩忽職守是否構成玩忽職守罪?
民營企業員工玩忽職守不構成玩忽職守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玩忽職守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成爲本罪主體。民營企業員工玩忽職守的,公司可以開除當事人,爲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公司也可以要求該員工承擔賠償責任。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玩忽職守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2、導致2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業等單位停業、停產1年以上,或者破產的;
7、海關、外匯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100萬美元以上外匯被騙購或者逃匯1000萬美元以上的;
8、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9、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作爲民營企業的普通員工,其玩忽職守的行爲肯定嚴重違反了公司的勞動紀律,但公司不能以玩忽職守罪到公安機關去報案。無論是玩忽職守罪還是其他的犯罪行爲,在定罪的時候都要分析犯罪行爲的構成要件的,玩忽職守罪的犯罪主體是法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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