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玩忽職守構成玩忽職守罪嗎
一、保安玩忽職守構成玩忽職守罪嗎?
保安玩忽職守的行爲是不能構成玩忽職守罪的,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玩忽職守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才能成爲本罪主體。《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章瀆職罪主體適用問題的解釋》,該立法解釋對瀆職罪的主體範圍作了明確的規定。即除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外,還包括以下三類人員:
1、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由於機構改革的深入和政府部分權力下放,一些法律、法規授權某些非國家機關的組織在某些領域內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如銀監會、保監會等等,這些機構並非國家機關,但是它們所行使的職權仍然屬於國家管理職權的一部分,與過去國家機關(中國人民銀行)行使時的權限是一樣的,在這些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的權力也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一樣的。
2、在受國家機關委託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實踐中,一些國家行政機關將部分行政處罰權進行了委託授權,如;衛生行政部門委託衛生防疫站向食品衛生經營企業和食品生產經營人員發放衛生許可證,文化局委託其事業單位文化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開辦文化娛樂場所的審批,等等。接受委託的組織是以委託行政機關的名義實施行政處罰權,在該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擁有的行政處罰權是一樣的。
3、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如:在監獄行使監管、看守職責的合同制民警。等等。
二、公司報案玩忽職守影響公司利益的可以開除嗎?
可以,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意思就是本公司保安玩忽職守的這種行爲,如果已經給公司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後果,公司可以開除當事人,並且依法要求該工作人員賠償給公司造成的損失,但不能以玩忽職守罪去追究普通工作人員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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