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開庭審理流程是什麼?
一、刑事案件開庭審理流程是什麼?
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的,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刑事訴訟開庭流程爲: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評議和宣判。開庭時審判長應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宣佈案由;宣佈是否公開審判;宣佈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名單;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告知被告人有辯護的權利等。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在開庭以前,審判人員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對迴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相關的問題,瞭解情況,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鑑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公開審判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佈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二、哪些情況下法院會中止審理?
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
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
2、被告人脫逃的;
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閱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綜上所述,刑事訴訟由公安機關、檢察院及法院進行,檢察院發起公訴後,案件進入法院審理程序。法院審理刑事案件有固定的程序,宣佈開庭後,法院宣佈調查結果,然後雙方展開辯護,之後進入評議,經過評議團商議,最終出具刑事判決書。
-
公訴案件立案後還能撤案嗎
律師解答:滿足一定條件可以。律師解析:公訴案件立案後還滿足一定條件可以撤案。法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爲是犯罪的;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經特...
-
律師不允許會見已決犯嗎?
律師解析:1、一般來講是可以的。一是判決書下達後,還在10天的上訴期,在上訴期內,原來的一審律師還可以去會見他。2、如果是二審判決下達,或者是判決書已經過了上訴期,判決已經生效,那就要重新委託申訴的律師去會見他。辦理申訴委託手續後,律師去看守所或者監獄去會見他...
-
刑事訴訟中律師隨時可以查閱案卷材料嗎
律師解答:可以。律師解析:在刑事訴訟中,律師隨時可以查閱案卷材料。《刑事訴訟犯》第四十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複製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複製上述材料。法律依據:《...
-
補充偵查有什麼規定
律師解析:一、補充偵查的規定主要如下:1、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2、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爲限。3、經過一次退回補充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