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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案件開庭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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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案件開庭流程是什麼?

離婚案件開庭流程是什麼?

主要分爲三個階段,即審理前的準備,開庭審理,作出判決。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會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由審判長覈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等。然後進入法庭調查階段。調查完結之後是法庭辯論。辯論終結後,由審判長征詢各方最後意見。最後審判長宣佈閉庭,各方等待法院判決。

離婚案件屬於民事訴訟,民事訴訟開庭以後的庭審流程都是一樣的。而且,離婚案件是必須要原告和被告都到庭參與庭審的,到庭以後原告和被告都要在法院的主持之下參與離婚案件的審理工作,任何人都不能擾亂庭審秩序。

二、離婚訴訟具體法律規定內容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七條,開庭審理前,書記員應當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宣佈法庭紀律。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覈對當事人,宣佈案由,宣佈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迴避申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法庭調查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當事人陳述;

(二)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

(三)出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四)宣讀鑑定意見;

(五)宣讀勘驗筆錄。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

(一)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

(二)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

(三)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

(四)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離婚案件的庭審活動,可能很多人並不是特別的瞭解,因爲沒有參加過相關的訴訟活動,如果說是適用簡易程序來進行審理的話,就是由一名審判員來進行審理,大概環節是開庭準備以及庭審活動和最後的宣佈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