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審判程序是什麼樣的流程?
一、案件的接受
直接侵害個人權益的輕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外,其餘刑事案件應當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二、審理案件前的準備工作
(一)對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組織預審庭,就案件的偵查工作是否合法和有無根據,應否將被告人交付審判,進行審查,預審庭由審判員一人和人民陪審員二人組成,審判員擔任審判長。
(二) 對自訴人提起自訴的案件,審判員在接到案件和審閱案卷材料後,如果認爲是輕微的刑事案件,可以報經院長或者庭長決定,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
三、審 理
(一) 開庭;
(二) 調查事實;
(三) 法庭辯論;
(四) 被告人陳述。
四、裁 判
(一) 案件經辯論終結,被告人作最後陳述以後,審判員宣佈休庭,並同人民陪審員退庭進行評議,在評議中應當研究解決以下問題:被告人的被控事實是否確實;是否爲被告人的行爲;被告人的行爲是否構成犯罪;所犯罪名是什麼;應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是否數罪併罰如係數罪並罰,怎樣確實應當執行的刑罰;有無附加刑;是否緩刑;附帶民事訴訟如何解決;贓、證物如何處理。
(二)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如果在上訴期間當事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議,上訴期間屆滿後,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
五、上 訴
(一)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於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和裁定,認爲有錯誤的時候,有權按照上訴程序提出抗議;
(二) 當事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案件的判決有權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六、再 審
(一) 各級人民法院對本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應否再審問題,須經院長或者受院長委託的人進行審查。
(二) 上級人民法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有問題的時候,各地人民法院都先調卷審查。
七、執 行
(一) 死刑的執行:人民檢察院派員監督,公安機關派員執行。
(二) 徒刑的執行:由人民法院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發給監所執行書,監所在接到人民法院的執行書後,再執行犯人徒刑。
(三) 監外執行。
(四) 管制,拘役,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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