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開庭審理流程是什麼?
民事案件開庭審理流程是什麼?
(一)庭審準備
庭審準備是人民法院在正式對案件進行實體審理之前,爲保證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而進行的各項準備工作。
(二)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的主要任務是,審判人員在法庭上全面調查案件事實,審查和核實各種證據,爲正確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奠定基礎。依照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民訴證據若干規定》,法庭調查主要包括兩個內容:一是當事人陳述;二是出示證據和質證。
1、當事人陳述
首先由原告口頭陳述其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然後由被告陳述案件事實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見。被告提出反訴的,應陳述反訴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有訴訟第三人的,先由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再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針對原、被告的陳述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意見。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由訴訟代理人陳述或答辯,也可以在當事人陳述或答辯完後,再由訴訟代理人補充。審判人員有權就案件事實進行詢問,歸納本案爭議焦點或者法庭調查重點,並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2、出示證據和質證
當事人陳述結束後,必須將案件的有關證據在法庭上展示,並由當事人進行質證。但是,當事人在證據交換過程中認可並記錄在卷的證據,經審判人員在庭審中說明後,可以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不必在法庭上質證。
(三)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在合議庭的主持下,根據法庭調查階段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闡明自己的觀點和意見,相互進行言詞辯駁的訴訟活動。法庭辯論是辯論原則最生動和最集中的體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針對法庭調查階段審覈的事實和證據,圍繞案件爭執焦點,互相進行口頭辯論,爭取合議庭作出有利於自己的裁判。同時,透過辯論,審判人員能夠掌握案件的關鍵所在,有助於查清案件事實,分清是非責任。
(四)案件評議和宣告判決
這是開庭審理的最後階段,是合議庭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和證據,依照法律和政策,分清是非,明確責任,作出判決並宣告判決結果,從而解決當事人之間民事爭議的階段。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民事案件的具體開庭審理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上述法律中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來進行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涉案情況所認定的具體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一審判決的結果不服的,還可以上訴到上級法院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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