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什麼是國家賠償監督
一、刑事案件中什麼是國家賠償監督?
國家賠償監督是爲了保障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的申訴權,規範國家賠償的監督程序,國家賠償的監督機構是賠償委員會。
《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條 賠償請求人或者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認爲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申訴。
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生效後,如發現賠償決定違反本法規定的,經本院院長決定或者上級人民法院指令,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上一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也可以直接審查並作出決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的決定,發現違反本法規定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意見,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應當在兩個月內重新審查並依法作出決定。
二、刑事案件申請國家賠償的範圍有哪些?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採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對公民採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四)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爲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爲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在我國,行政案件或刑事案件偵辦過程中有錯誤的,如果給當事人造成了相應的損害後果,賠償義務機關是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的賠償委員會是國家賠償的監督機構,在申請國家賠償的時候,建議當事人委託專業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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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救濟關於誤工費主體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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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刑事賠償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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