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勞動罪的幫助犯應當怎麼判罰?
一、強迫勞動罪的幫助犯應當怎麼判罰?
強迫勞動罪可以是共同犯罪,也可以是個人犯罪,但在實踐中,強迫勞動一般是屬於共同犯罪、單位犯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四十四條 【強迫勞動罪】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爲,爲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爲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二、強迫勞動罪立案標準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強迫他人勞動,造成人員傷亡或者患職業病的;
(二)採用毆打、脅迫、扣發工資、扣留身份證件等手段限制人身自由,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強迫婦女從事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或者強迫處於經期、孕期和哺乳期婦女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以上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的;
(四)強迫已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從事高空、井下勞動,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的;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共同犯罪怎麼認定
我國刑法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僅僅據此規定,往往是不能準確認定共同犯罪的,認定公共犯罪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如張三和李四合謀實施搶劫,雙方是有明確協同搶劫的意圖,也清楚共同搶劫的後果的,否則,儘管張三實施了搶劫行爲,李四也進行搶劫,但不能認定是共同犯罪,而應單獨分別認定各自的罪行。
2、存在基於共同犯罪故意的共同犯罪行爲。如A與B合謀盜竊的,必須實施了共同盜竊行爲,如準備工具、踩點、放風等,才能認定爲共同犯罪,若B僅僅是有共同盜竊的想法,但沒有參與任何盜竊行爲,也不存在教唆、幫助、組織行爲的,一般不認爲A與B是共同犯罪。
3、二人以上,均應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共同犯罪”必然是存在兩人才能構成共同,但兩人必須都應該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例如一正常成年人與一精神病患者共同實施犯罪行爲的,不能認爲是共同犯罪,相關法律責任應由正常成年人承擔。
強迫勞動罪的認定與判罰應當結合具體的實際來進行處理,對於強迫勞動罪的犯罪分子應當由到司法機關在立案偵查和審查起訴後做出合法的司法判決,還應當結合犯罪事實的認定,判斷是否有其它犯罪事實的情況,可能進行數罪併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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