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勞動罪共同犯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一、強迫勞動罪共同犯罪的處罰是怎樣的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勞動者的人身自由權和休息休假權利。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關係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基於勞動合同所確立的以權利和義務爲內容的一種社會關係,其雙方地位平等。強迫職工勞動的行爲,侵犯了職工的人身自由權利和休息休假權利。侵犯的對象,包括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爲。這裏的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是指違反我國《勞動法》及其相應的法律法規。認定客觀方面要注意三點:
1、是必須表現爲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
2、是強迫勞動,其表現形式有:以毆打、沒收押金和集資款強迫勞動,強迫超體力勞動,強迫長時間勞動,強迫勞動不給報酬或少給報酬等;
3、是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之一。
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用人單位的直接責任人員。這裏的“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是指僱傭職工爲其勞動的企業或者個體經濟組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爲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會產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後果,但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
二、強迫勞動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明知他人實施前款行爲,爲其招募、運送人員或者有其他協助強迫他人勞動行爲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綜上所述,在判定行爲是否構成強迫勞動罪的時候,一般需要構成四個犯罪要件,如果有一個要件不符合的那麼就不能以此罪名來進行判決,對於該罪的犯罪主體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是用人單位當中的主要負責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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