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電力設備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一、破壞電力設備罪可以追究什麼刑事責任?
破壞電力設備罪可以追究的刑事責任規定具體如下: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情節嚴重程度判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破壞電力設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造成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或者十人以上輕傷的;
(二)造成一萬以上用戶電力供應中斷六小時以上,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
(三)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後果的。
第二條 過失損壞電力設備,造成本解釋第一條規定的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以過失損壞電力設備罪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條 盜竊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構成盜竊罪的,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依照《刑法》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盜竊電力設備,沒有危及公共安全,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按照盜竊罪等犯罪處理。
第四條 本解釋所稱電力設備,是指處於執行、應急等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已經通電使用,只是由於枯水季節或電力不足等原因暫停使用的電力設備;已經交付使用但尚未通電的電力設備。不包括尚未安裝完畢,或者已經安裝完畢但尚未交付使用的電力設備。
本解釋中直接經濟損失的計算範圍,包括電量損失金額,被毀損設備材料的購置、更換、修復費用,以及因停電給用戶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等。
根據《刑法》的規定,若電力設備被人爲破壞後,若是並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此時法院一般就不會判處實施破壞行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電力設備罪被破壞後導致三人以上重傷、導致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等的情形,就屬於後果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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