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區別
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都是我們經常能聽到的兩項侵佔財產類犯罪的表現形式,兩者都有面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手機、吸納資金的特徵。據此,許多人認爲這兩種行爲具有同一性,難以區分。下面,本站小編精心爲您整理了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區別,供您參考。
兩者的區別主要表現在犯罪的主觀故意不同,非法集資罪是行爲人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意圖永久非法佔有社會不特定公衆的資金,具有非法佔有的主觀故意;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行爲人只是臨時佔用投資人的資金,行爲人承諾而且也意圖還本付息。
一、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
從籌集資金的目的和用途看,如果向社會公衆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爲了用於生產經營,並且實際上全部或者大部分的資金也是用於生產經營,則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向社會公衆籌集資金的目的是爲了用於個人揮霍,或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或者用於單位或個人拆東牆補西牆,則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二、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
從單位的經濟能力和經營狀況來看,如果單位有正常業務,經濟能力較強,在向社會公衆籌集資金時具有償還能力,則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單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經資不抵債,沒有正常穩定的業務,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三、造成的後果
從造成的後果來看,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沒有歸還,造成投資人重大經濟損失,則定非法集資罪的可能性更大一些,如果非法籌集的資金在案發前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經歸還,則定集資詐騙罪的餘地就非常小,一般應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
四、案發後的歸還能力
從案發後的歸還能力看,如果案發後行爲人具有歸還能力,並且積極籌集資金實際歸還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則具有定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的可能性;如果案發後行爲人沒有歸還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資金沒有實際歸還,則具有定集資詐騙罪的可能性。
以上就是非法集資和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的區別,判斷一種行爲是非法集資還是非法吸收公衆存款,主要看其行爲的方式和後果。非法吸收公衆存款罪一般可以認爲是非法集資這個概念下的一個罪名,但在實物中,往往認爲其非法佔有的目的較弱,更多相關問題您可以諮詢本站茂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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